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情况进行检测和公布,未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的,由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