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高层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计建设蓄水池、加压站等二次供水设施及其消毒、防护设施。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标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时,城乡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