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休闲旅游船舶,是指核定载运十二人以下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运动等休闲活动的船舶,包括游艇、快艇、帆船、摩托艇等,但是不包括休闲渔业船舶。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