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二)进行虚假宣传;

(三)展示、展销假冒伪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