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和监督管理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施工。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取水工程的管理,保证取水和使用安全。对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污染地下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封闭;无法确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