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和省的行业用水定额。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