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控制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