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减少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