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节 地下水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