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