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城乡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