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城乡规划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村庄规划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