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协助实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内容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