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十条有效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