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日期、日程;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表决议案办法;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对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列入下次会议议程,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主持选举;

(六)提出是否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的议案及决定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七)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应当在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七日前,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