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十九条有效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