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