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