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鼠疫预防和控制实行疫情报告制度。

鼠疫发生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做好疫情报告工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通报相关单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