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鼠疫预防和控制实行疫情报告制度。鼠疫发生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做好疫情报告工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通报相关单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