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水利、民政、民族宗教、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养护、维修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