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范围、规程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