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促进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