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贴息等方式,对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