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的其他负责人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的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