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项目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仍有剩余的,按规定收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