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