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应当根据科研人员的岗位特点,建立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价机制和评聘分离机制。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对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人才直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