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非法占用、擅自处置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