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和统计调查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