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部门、行业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金融信贷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