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鼓励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观测、收集气象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表彰。

从事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资质或者备案。

从事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版面显著位置标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