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辖区内公众传播。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