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和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