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建设,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的发展,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