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报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