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加深公众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理解和认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