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六章 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明确承办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纠纷化解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