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当事人在纠纷化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自愿选择纠纷化解途径;(二)自主表达真实意愿;(三)自愿达成协议,不受胁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