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途径引导第三十七条有效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对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