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途径引导第三十六条有效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适合公证调解的事项,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