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适合公证调解的事项,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