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关注和期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相关矛盾纠纷情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

各类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对已经初步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回访,了解各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矛盾纠纷化解方案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对当事人反悔或者其他原因未履行的,应当予以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