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信赖、有威望、有纠纷化解能力的公民参与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可以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