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信赖、有威望、有纠纷化解能力的公民参与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可以参与民间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