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应当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预防和化解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