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五条有效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主动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