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