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