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