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石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