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第七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自治区、钦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自治区、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其在产业园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园区管委会可以请求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园区管委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促进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产业园区施行,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