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产业园区应当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建设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人才特区。

支持产业园区在科研经费、股权激励、薪酬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自治区、钦州市在户口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自治区应当为在产业园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专门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提供便利。

支持马来西亚籍及其他东盟国家的留学生在产业园区工作、创业;对在产业园区工作、创业的留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境外劳务人员,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