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产业园区应当主动服务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发展,加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与贸易合作,探索与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发挥平台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